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新辦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 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100%。新辦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新辦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 ×2。 二、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新辦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新辦商貿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 ×2。 三、現有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現有服務型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服務型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 ×100%。現有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現有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四、現有商貿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現有商貿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商貿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 ×100%。 現有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現有商貿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 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經濟實體申請認定 經濟實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財政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余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執行。 (二)具有上述證明的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4.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5.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 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3、4、5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6.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 7.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 8.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 9.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10.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11.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經濟實體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二是由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三是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具體包括: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經濟實體是否與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經濟實體為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經濟實體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經濟實體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人數) ×100%。 (四)經濟實體享受的稅收扶持政策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再就業優惠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下崗失業人員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手續。 七、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年檢工作。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凡經年檢合格的,由稅務部門核準繼續給予企業或個人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1.企業要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遞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 (2)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3)填寫《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職工花名冊; (6)工資報表; (7)與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8)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要及時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 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 3.年檢工作結束后,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稅收扶持政策的,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做好重點抽查工作。抽查企業不得少于各類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1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各地年檢認證及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組織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全國通報。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繼續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應持有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本年度減免稅手續。 (二)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統一式樣,并負責監制。 2.《認定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印制,統一編號備案。 3.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4.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