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江門市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單位)的有關工作。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 (三)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五)參與制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參與制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授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負責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組織農機推廣應用,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擬訂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政策措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民技術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并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監督實施漁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十九)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承擔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漁業權益,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保護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開展江河漁業資源增殖;會同有關部門防治漁業水域污染;開展珍稀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做好水生野生動物的合理利用和繁殖馴養。 (二十一)承擔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二十二)負責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承擔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十三)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資料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活動,協助處理涉外事件。 (二十五)指導鄉鎮漁業技術推廣站的技術和養殖工作,協調水產品流通、加工、運輸等工作。 (二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江門市農業局(中共江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江門市海洋與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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