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家庭農場的涵義 根據《廣東省農業廳關于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家庭農場是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并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需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1、主體合法。經營者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村居民(含農村社區居民)、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2、設施完善。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農田基礎設施和附屬生產配套設施;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 3、人員穩定。農場主長期、穩定、直接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常年雇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 4、規模適度。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轉合同為準),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要達到以下規模:從事種植業的,以糧食、水果、茶葉種植為主和林下經濟生產經營的面積達到100畝以上;以蔬菜、花卉種植為主的面積達到50畝以上;設施農業生產的面積達到3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羊年出欄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羽以上,肉禽年出欄3萬羽以上;水產養殖50畝以上。從事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養殖或種養結合的,經營規模下限是當地市縣農業部門認可的規模經營標準。家庭農場經營面積一般不超過300畝。 5、管理規范。能按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有詳細的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認證或者使用。產品銷售渠道穩定,基本實現訂單生產。有較完整的財務核算管理和財務收支記錄。 6、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高出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30%以上。農業凈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農場從業人員人均純收入相當于或高于本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周邊農戶有明顯帶動作用。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資源化利用,呈現出環境友好型和可持續性。 三、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需經過什么樣的評選認定程序? 1、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向當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2、初審推薦。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向省農業廳推薦。 3、評選認定。由省農業廳組織評選認定。 4、發文公布。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審結果在廣東農業信息網公示不少于5天后無異議,由省農業廳授予“廣東省示范家庭農場”稱號,并向社會公告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錄。 四、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廣東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 2、家庭農場基本情況簡介。 3、農業部門認定為家庭農場(或示范家庭農場)的佐證材料(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4、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佐證材料(如照片等)。 5、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 6、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參加農業等部門組織的培訓等佐證材料。 7、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8、家庭農場相關制度和最近半年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材料。 9、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等產銷對接佐證材料。 10、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認證或使用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或獲得各類榮譽證明材料(復印件)。 11、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備案表》,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農場須提供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養殖水域、灘涂)或可證明其水域、灘涂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范合同等(復印件)。 如有其他佐證材料也一并提交。 五、被評為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后,后續的監督管理工作如何開展?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依據認定條件要求,對已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一次監測。監測時由家庭農場向所在縣(市、區)農業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和監測表;縣農業部門核查無誤后,報市農業部門;市農業部門審核并提出監測合格或不合格建議意見,報省農業廳。 相關鏈接:廣東省農業廳關于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的辦法(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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