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8時許,開平市金雞鎮聯慶村委會響水潭水庫發生一起捕魚作業人員落水溺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開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金雞鎮人民政府等部門組成的開平市“9·2”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同時邀請市紀委監委、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詢問談話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吳某飛(事故死者),男,為本次捕魚作業的受雇人員。 2.陳某安,男,系響水潭水庫承包方,本次捕魚作業的發起人。 3.陳某成,男,系本次捕魚作業的具體組織者。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場所情況 響水潭水庫為小(I)型水庫,位于開平市金雞鎮聯慶村委會,屬地管理單位為金雞鎮人民政府。承包方陳某安等人獲得該水庫的經營使用權,用于水產養殖。事發時,作業人員正在水庫內進行收網捕魚作業。 (三)事故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經查,事發水庫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承包方陳某安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向作業人員配備并監督使用救生衣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組織者陳某成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進行安全風險告知,未督促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在未穿戴任何救生裝備的情況下,使用簡易浮力板進入水庫水面作業。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9月2日上午,作業人員吳某飛在未穿戴救生衣的情況下,使用浮力板在水庫收網捕魚,不慎落水。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救援并報警。相關部門迅速趕赴現場處置。當日11時05分,吳某飛被救上岸,經確認已無生命體征。事后,涉事責任方與死者家屬已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善后工作已妥善處理完畢。 (三)直接經濟損失 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吳某飛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穿戴救生衣的情況下,使用不安全的浮力板進行水上作業,導致落水溺亡。 (二)間接原因 陳某安,作為水庫承包方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 陳某成,作為作業直接組織者,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吳某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陳某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其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三)陳某成,對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建議其與陳某安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責成金雞鎮人民政府向開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進一步加強屬地安全生產管理。 (五)建議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行業安全管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水庫等生產經營場所的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并監督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所有水上作業必須強制穿戴救生衣,作業前須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提醒。 (三)加強屬地巡查檢查。各鎮(街)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機制,將各類小型水庫、山塘、魚塘等納入重點巡查范圍。 (四)完善行業監管機制。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建立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共同提升相關領域安全管理水平。 開平市“9·2”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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