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平煥(男),身份證號碼4407241961*******4,與李海艷(女),于1998年03月19日在開平市赤水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為赤婚字第50號。
2025年10月24日,司徒平煥以李海艷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撤銷與李海艷的結婚登記申請。
經我局調查得知,1998年03月19日,司徒平煥與李海艷向開平市赤水鎮人民政府申請結婚登記。其中,李海艷提交姓名為“李海艷”、身份證號碼為“452426770220244”,住址為“廣西賀縣仁義鎮雙龍村”的相關材料。開平市赤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后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為赤婚字第50號。結婚登記后,申請人向李海艷支付彩禮1萬元后第二天離開開平,此后下落不明。申請人向開平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法援處指派律師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經律師向廣西賀州市公安局核查證實,未查到有“452426770220244”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號碼及姓名為李海艷(出生日期:1977年2月20日,地址:廣西賀縣仁義鎮雙龍村)的戶籍登記信息。
為妥善處理司徒平煥的訴求,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開平市公安局發出協查函,開平市公安局回復稱“經全國戶籍人口系統查詢,沒有查詢到李海艷(公民身份號碼:452426770220244)任何符合條件的相關數據。故“李海艷”身份證號為“452426770220244”是為虛假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廣西賀州公安局、開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回復函李海艷公民身份號碼無效,我局決定撤銷司徒平煥與李海艷于1998年03月19日在開平市赤水鎮人民政府辦理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赤婚字第50號。
如不服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的,應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天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平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