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特困人員工作,自2011年起連續12年將提高特困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納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不斷提高供養標準、完善制度措施、創新照護服務,切實保障全省21.6萬名特困人員合法權益。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要針對特困人員的特點和需求精準施策”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決策部署,滿足特困人員對照料護理服務等美好生活期盼的需要,在《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以下簡稱《五保規定》)基礎上,結合國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實際,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工作規定》共6章31條,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五保規定》同時廢止。文件出臺后,廣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更健全,救助供養工作將更規范,社會救助體系將更完善。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護理工作,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等部門分別負責教育、住房、醫療等專項救助,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格局,及時將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懷送到困難群眾心坎上。
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審核確認程序
《工作規定》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為:本省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此外,特困人員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大專)階段就學的,可以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工作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保障特困人員權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督促職責。
在進一步優化審核確認程序方面,為最大程度方便特困人員,《工作規定》增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政策咨詢、主動發現、主動告知和主動辦理等服務。將原由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改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初審,并接受異地申請;同時,引入信息化手段,對特困人員的經濟狀況核對采取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和審批階段抽查相結合,進一步提高核對的準確性。
多部門聯動拓展救助供養內容,“物質+服務”并重
《工作規定》明確,省、市每年公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特困人員可以自主選擇。
《工作規定》將過去對特困人員物資救助為主向“物質救助+服務救助”并重轉變,健全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機制,增加了提供基本照料護理的內容,并提供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服務。同時,在資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喪葬事宜等方面予以基本保障。
其中,醫療保障方面,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此外,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為特困人員購買商業保險。特困人員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掛號費,免交住院押金,實行一個窗口一次性費用結算;基層醫療機構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形式,定期安排醫務人員到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人員家中巡診,每年為特困人員安排一次免費體檢。
加強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
《工作規定》明確了政府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集中供養方面,強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供養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服務監管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定期巡查探訪制度;并規定了照料護理服務人的責任和行為規范,照料服務人應當按照照料服務協議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特困人員,不得敲詐、勒索、侵吞特困人員財物。
在法律責任方面,《工作規定》明確,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騙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救助供養,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供養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作規定》還明確了供養服務機構及照料服務人違反《工作規定》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