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供銷合作經濟學會章程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經廣東省供銷合作經濟學會第四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供銷合作經濟學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ECONOMY, 英文縮寫:GASMCE)。
第二條 本會是加強全省供銷合作經濟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工作者、教學工作者相互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研究供銷合作經濟理論,為供銷合作事業改革和發展提供決策依據和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中國供銷合作經濟學會和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組織本省供銷合作經濟工作者,開展供銷合作經濟的學術理論研究、探索與交流活動,促進我省供銷合作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廣東,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廣東省供銷合作經濟學會的所在地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菜園東80號4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指導、聯絡、協調和管理本省供銷合作經濟研究的學術性群眾團體,以及市縣供銷合作經濟研究工作;
(二)組織開展供銷合作經濟學術理論研究活動,總結我省供銷合作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探索有中國特色的供銷合作經濟的科學運行規律和改革與發展的有效途徑,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理論依據和工作建議;
(三)積極促進和開展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及其資料交流;
(四)辦好本會會刊《廣東合作經濟》,宣傳供銷合作經濟理論,弘揚供銷合作經濟文化,普及供銷合作經濟理論知識;
(五)向中國供銷合作經濟學會和有關單位及報刊推薦研究成果;
(六)維護本會所代表的供銷合作經濟理論研究工作者及其團體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或全國性的學術理論研究活動;
(三)在本會會刊發表論文優先;
(四)參加優秀論文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
(五)獲得和使用本會的有關資料、刊物優先;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布置和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向本會報告工作和活動計劃,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論文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根據本會常務理事會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部分代表由常務理事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本屆理事;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和廣東省民政廳審查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任期5年。理事會可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活動。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協商推薦組成。理事會閉幕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學識水平和組織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務精神,熱心為理論學術研究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同意后方可連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并經廣東省民政廳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合作指導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供銷合作經濟學會經費來源:
(一)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的專項撥款;
(二)團體會員會費;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查同意,并報廣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后報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9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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