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實施細則
10月28日,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為進一步明確各類戶籍遷移政策適用對象的范圍和申請條件,規范辦理程序和受理材料,特制定如下細則:
一、直系親屬投靠入戶
被投靠人必須是本市戶籍人口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入戶條件的申請人可同時申請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
(一)夫妻投靠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夫妻投靠不受年齡和婚齡限制。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夫妻雙方、隨遷子女、與軍人(或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申請人配偶的父或母、入戶地戶主、入戶地房屋產權人等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
(3)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身份證件(按實際情況提供)
《軍人身份證》及《軍(警)官證》、港澳臺身份證件、華僑身份證件(如屬外文證件,需到有資質的商務中心或公證處翻譯成中文)
(4)結婚證
夫妻雙方《結婚證》(如屬外文證件,需到有資質的商務中心或公證處翻譯成中文)
(5)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②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
③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④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7)婚姻狀況聲明書(按需提供)
已達婚齡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
(8)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遷入個人租賃住所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9)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被投靠人必須是成年子女(戶口在本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投靠人不受年齡及身邊無子女限制。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父母、子女、入戶地戶主、入戶地房屋產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②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
③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
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④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6)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遷入個人租賃住所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7)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
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隨撫養方遷移戶口,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根據協商意見,將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至非撫養方處。
被投靠人在江門市城區(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和其他建制鎮鎮政府駐地村(居)有合法穩定住所,為照顧父母需要,允許其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投靠入戶,已婚子女(或其家庭)在本市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除外。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父母、子女、已婚子女配偶及其隨遷的未婚子女、入戶地戶主、入戶地房屋產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②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
③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④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6)無住房證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已婚子女、其配偶及隨遷的未婚子女在提交申請時需提供當天打印的《江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個人房屋登記查詢結果》。
(7)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遷入個人租賃住所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
口簽字確認)
(8)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二、人才引進入戶
引進入戶的人才必須是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申請人可依次選擇遷入自有合法產權住所、掛靠親友家庭戶、租賃住房、工作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一)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單位職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是指地級市范圍內),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隨遷。
2、所需材料:
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
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 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調動(錄用)通知書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7)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非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8)戶口遷移證(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庭戶的畢業生,需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
(9)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
(10)大中專畢業生入戶通知(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1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 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 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12)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3)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
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的,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4)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
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5)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
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 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廣東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審核表
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簽發
(7)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非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簽發
(8)戶口遷移證(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庭戶的畢業生,需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
(9)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
(10)大中專畢業生入戶通知(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1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12)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3)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戶
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4)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
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
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5)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二)高層次人才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明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7)戶口遷移證(應屆畢業生需提供)
屬學校集體戶的畢業生,需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
口遷移證》
(8)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9)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0)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戶
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1)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2)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
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三)專才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條件之一的人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專業人才條件(根據實際情況三選一)
①大專及以上學歷的畢業證書及學歷認證證明
②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技術職稱認證證明
③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7)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
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8)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 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9)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0)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四)緊缺適用人才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緊缺適用人才證明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緊缺適用人才證明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
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8)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
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9)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
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
確認)
(10)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
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1)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
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
主信息申請表》
三、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
符合入戶條件的申請人,可同時申請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隨遷。
(一)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在江門市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半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此類入戶必須征得租住住所產權人同意入戶(立戶)在該住所地址上,不得空掛在其他地址或社區集體戶上。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
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
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
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
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
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就業入戶需提供)
申請人在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憑證
(6)創業證明(創業入戶需提供)
申請人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滿半年
且提供創業地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
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
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8)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
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
確認
(9)同意立戶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
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
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0)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
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
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二)穩定居住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立戶)。在各縣級市市區和其他建制鎮鎮政府駐地村(居)有合法穩定住所(非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立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購買二手住所的,申請入戶者必須在原業主戶口全部遷出后,方可辦理戶口遷入。以共同共有(產權人為非直系親屬關系)產權住所提出入戶申請的,只準許其中1名產權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請入戶;申請入戶時,必須提交其他共同共有產權人“放棄入戶”的約束性協議。
2、所需材料:
A.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入戶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證明(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①《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②《不動產權證》
v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④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6)放棄入戶聲明書(按需提供)
以共同共有(產權人為非直系親屬關系)產權住所提
出入戶申請的,只準許其中1名產權人及其配偶、未
婚子女、父母申請入戶;申請入戶時,必須提交其他
共同共有產權人“放棄入戶”的約束性協議
(7)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
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
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B.穩定居住入戶(居住地屬各縣級市內和其他建制鎮鎮政府駐地,非自有合法產權住所)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
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
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
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6)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掛靠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
《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
口簽字確認)
(7)同意立戶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8)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按需提供)
申請人(含隨遷人)為廣東省內戶籍且非整戶申請遷入的,并在戶籍信息中是戶主的,要求戶主填寫《變更戶主信息申請表》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復)戶
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入(復)戶專指應屆畢業生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復)戶。畢業時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暫緩就業期間(2年)內落實工作單位的,參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入(復)戶;暫緩就業期滿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其戶籍關系轉回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可先入戶再就業。
(一)原籍本市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原籍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畢業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戶地(原籍)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 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戶口遷移證
由畢業生學校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
(7)原戶籍地遷出證明材料
畢業生原籍戶口簿或戶籍底冊登記的遷出注銷記錄
(二)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及其配偶、未婚子女,依次遷入自有合法產權住所、掛靠親友家庭戶、租賃住房、工作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2、所需材料:
A.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戶(已就業)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申請人若戶口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庭戶,已辦理《戶口遷移證》,則不需提供原戶籍地居民戶口簿),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戶口遷移證(畢業生戶口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庭戶的需提供)
畢業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
(7)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
(8)大中專畢業生入戶通知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
(9)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10)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
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1)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
的《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
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12)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
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B.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入戶(未就業)(待定)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申請人若戶口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庭戶,已辦理《戶口遷移證》,則不需提供原戶籍地居民戶口簿),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
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
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
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學歷證明
由畢業生就讀學校簽發的畢業證書
(6)戶口遷移證(畢業生戶口屬學校集體戶或廣東省內家
庭戶的需提供)(待定)
畢業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
(7)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待定)
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
(8)大中專畢業生接收通知(待定)
江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
(9)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①自有(掛靠)合法產權住所(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A、《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B、《不動產權證》
C、《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D、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②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
提供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
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
③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10)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居住地社區集體戶,需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11)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
《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
簽字確認)
(12)同意立戶聲明書(掛靠親友或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
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
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
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五、市內戶口遷移
(一)自有產權住所入戶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在本轄區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遷入。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各縣級市市區和其他建制鎮鎮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無合法產權住所的已婚子女(含
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2)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 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3)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證明(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①《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②《不動產權證》
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④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5)無住房證明(無合法產權住所的已婚子女家庭遷入需提供)
無合法產權住所的已婚子女(含配偶)及隨遷的未婚子女需提供遷移戶口當天打印的《江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個人房屋登記查詢結果》
(二)租房遷移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轄區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所,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立戶)。
2、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及隨遷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資料)、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且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2)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
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 書或
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
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3)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個人租賃住所
提供租賃住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
所有權證》)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5)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
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
確認)
(6)同意立戶聲明書(個人租賃住所立戶需提供)
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戶的房產地址設立戶口,
由產權人填寫《同意立戶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
務受理窗口簽字確認)
(7)無住房證明
申請人(含隨遷人)需提供遷移戶口當天打印的《江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個人房屋登記查詢結果》(注:已婚者,配偶需同時出具)
(三)空掛戶管理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離婚等原因,且在本轄區內沒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征得房屋(屬于江門市城區、各縣級市市區和其他建制鎮鎮政府駐地村(居))產權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其家庭戶中;沒有親友家庭戶可以掛靠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2、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空掛戶人員落戶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按實際情況提供)
申請人及隨遷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資料)、入戶地房屋
產權人、入戶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入戶地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凡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為復印件
的,需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3)婚姻狀況證明(按實際情況提供)
已婚需提供《結婚證》,未婚且已達婚齡的需提供本人《婚
姻狀況聲明書》,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 書或
法院判決調解書,喪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居民戶口
簿》內“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
(4)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五選一)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獨生子女證》
③《收養證》
④原戶籍登記資料
⑤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掛靠合法產權住所證明(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①《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②《不動產權證》
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④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6)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掛靠親友入戶需提供)
需提供由入戶地戶主和入戶地房屋產權人共同作出的《新
增戶內成員聲明書》(注:要求聲明人在業務受理窗口簽字
確認)
(7)單位同意入戶證明(按需提供)
申請人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戶籍所在地社區集體戶,集
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8)無住房證明
申請人(含隨遷人)在提交申請時需提供當天打印的《江
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個人房屋登記查詢結果》(注:已婚者,
配偶需同時出具)
六、集體戶管理
1、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一)經市(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單位、工業園區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各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實施情況,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地址設立空掛集體戶,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二)企業(含民營企業)員工數量50人或以上(通過認定的高新科技企業可以不受員工人數限制),且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企業員工數量以當月該企業為員工購買社保人數為準。企業集體戶地址的廠房(辦公區或生活區)屬于租賃的,需經產權人同意后,方可設立集體戶。
2、所需材料:
A.經市(區)批準設立的單位開設集體戶
(1)開設集體戶申請書
(2)市(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單位、工業園區和社區居委會(村會委)相關文件(復印件由單位蓋章,視為已驗原件)
(3)集體戶專門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B.企業(含民營企業)開設集體戶
(1)開設集體戶申請書
(2)企業(含民營企業)員工購買社保人數50人或以上的證明(高新科技企業不受員工人數限制)
(3)《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4)集體戶專門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5)辦公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廠房或辦公樓或生活區,
根據實際情況四選一)
①《房地產權證》
②《不動產權證》
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④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
(6)辦公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關系需提供)
(7)同意在本單位(人)的辦公經營場址設立集體戶的聲
明書(租賃關系需提供)
(8)辦公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租賃關系需
提供)
七、其它事項
(一)關于市外遷入和市內遷移。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是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遷移;市內遷移是指市區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內遷移。本實施細則第一至四項均是指市外遷入。
(二)關于離婚、喪偶子女入戶。離婚和喪偶子女(包括其未婚子女)可參照未婚子女入戶或隨遷;喪偶子女(包括其未婚子女)也可選擇投靠配偶父母入戶。
(三)關于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親子鑒定等證件(證明)能明確反映出申請人和被投靠人之間的關系,則不需要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必須由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加具意見。
(四)關于一址一戶問題。一間合法產權住所只能立為1戶。符合遷移條件,需掛靠親友或入戶個人租賃住所的,可以經房屋產權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其地址無戶口的可單獨立戶。
(五)關于住所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定義。《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及本實施細則所指的住所是指該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中用途標注為“住宅”、“商服用地/公寓”的房產; 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用途的房產,不得設立戶口(以廠房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除外)。合法穩定住所是指:1.屬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所(以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全額發票為憑);2.屬工作單位合法所有權,并由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以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為憑);3.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的,以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為憑;4.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以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憑。
(六)關于學歷、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認證。①學歷認證。廣東省教育廳出具的學歷認證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上網認證打印的學歷認證證明(掃描二維碼可讀取相關內容)。②技術職稱認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技術職稱認證證明。③職業資格證書認證。由申請人提供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受理和審批戶口遷移事項的民警登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備案查詢網站進行核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網站:http://zscx.osta.org.cn/);如果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網站沒有查到相關證書資料,可直接登錄證書核發機構所在省(直轄市)的鑒定中心查詢網站(如廣東省鑒定中心查詢網站:http://www.gdosta.org.cn/)進行核查。
(七)關于中央及省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入戶。根據中央及省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權限,凡上述單位人員在系統范圍內調動時,可以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的調動文件,替代本市、區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批準證明,與本人身份證件及戶口遷移證件一起辦理入戶手續。
(八)關于審核結果的有效期。戶口遷移事項審核結果自最終審核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申請人必須在審核結果有效期內辦結申辦的戶口遷移事項,超過有效期則需重新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附件:1.《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
2.《同意立戶聲明書》
附件1
新增戶內成員聲明書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戶口所在地: ,本人是該戶戶主。
此戶房屋產權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房屋產權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本人鄭重聲明:
本人同意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的戶口遷入本人戶口內。
附:此人隨遷的家庭成員共 人: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系上述遷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系上述遷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系上述遷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系上述遷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系上述遷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本人將自覺履行戶主的法律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戶內成員辦理戶政業務時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并協助公安機關管理好戶內成員的戶口。
本人上述聲明自愿、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簽字按指紋):
經辦民警(簽名):
年 月 日
說明:本聲明書由戶主與房屋所有權人作出,聲明人需在相關的“一門式”公共服務中心或所屬派出所現場確認;無法現場確認的,可提供附本聲明的有效《公證書》。
附件2
同意立戶聲明書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
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證號: ,坐落地址: 。
本人鄭重聲明:
本人同意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在上述房產地址設立戶口。本人保證配合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工作,因該房產入戶問題引起的糾紛,本人自行協調解決。
本人上述聲明自愿、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簽字按指紋):
經辦民警(簽名):
年 月 日
說明:①文書中的“本人”是房屋所有權人;②本聲明書由房屋所有權人作出,聲明人需在相關的“一門式”公共服務中心或所屬派出所現場確認;無法現場確認的,可提供附本聲明的有效《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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