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開平市新能源汽車市場滲透率逐年提升,顯示出消費者對新能源汽車的接受度不斷提高。根據第三方咨詢機構收集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需求,預計全市到2027年需新建不少于924支充電樁。新能源汽車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為了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高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起草了《開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規劃》、《關于印發江門市物業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報裝辦理流程的通知》(江建房函〔2023〕29號)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工作目標
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合理布局、規范建設,提升充電設施技術水平和運營服務能力,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開平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國家、省、江門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核心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布式充電樁。充電基礎設施分為三類: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或單位自有車輛在專屬停車位充電而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于特定機構或行業車輛,如黨政機關、公交場站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面向社會車輛,廣泛分布于公共停車場、加油站等場所。
(二)規劃管理要點
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多部門協同編制全市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緊密銜接國土、電力、交通等規劃,遵循科學布局等原則。在各類場所規劃各有側重:居住區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且新建住宅停車位全預留條件;單位內部快慢充結合并鼓勵開放;專用場站按需建設且部分可開放;城市公共區域快充優先,加油站可配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按比例配建;農村地區依地理條件構建快慢充網絡。規劃還可依新能源汽車發展動態適時調整,確保科學性與前瞻性,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推進與任務落實。
(三)建設管理細則
投資建設主體多元,可自主或引入資本建設。手續辦理秉持簡政放權,依多部門規定簡化流程。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用戶直報開平供電局且物業需配合,專用和公用依法規辦理,小區建設需業主同意,供電局全力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須嚴守技術、計量、消防等標準規范,保障設施安全合規。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擔責維修養護,完工依規驗收,物業應配合建設企業施工,確保建設環節順暢高效。
專用和公用依法規辦理具體流程:
1.不對外運營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相關報建手續;新增占地面積的項目,在市發展改革局履行備案程序,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2.對外運營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及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需按有關規定在市發展改革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還需辦理規劃建設相關手續。
3.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市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5.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站,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住建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運營管理規范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場所應標識清晰、指南完備。鼓勵企業購買保險保障權益,充電基礎設施的收費透明合規。充電基礎設施停運想開平供電局辦理銷戶手續,并當月上報市發展改革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未備先建、強制檢定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設施。運營企業需具強運營能力、建立服務投訴處理制度,及時響應故障與投訴。運營模式多樣,公用設施企業自營,各方可合作建設或委托管理,未委托則協議明確權責,保障運營有序穩定。
(五)安全主體責任架構
依“誰投資、誰收益、誰負責”原則,各方嚴守安全責任。公用、專用設施驗收檢定后運營,未驗收的也可補充驗收。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按產權劃分責任范圍并由開平供電局勘察后施工。公共建筑快充應布局合理,鼓勵充電基礎設施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上崗培訓。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和運營者應維護相關設施、加強監控、設立安防系統和消防系統,依約履職,協同保障充電安全,形成全方位安全管理閉環。
(六)監督管理體系與追責機制
多部門分工協作監督管理,對違規主體依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追責,違法違規行為由對應部門依法查處,確保辦法有效施行。
六、核心關鍵詞與專業術語詮釋
(一)充電基礎設施分類
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個人或單位在自有/有使用權的專屬停車位建設,僅為自身車輛充電的設施(如小區業主在專屬車位安裝的充電樁)。
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在黨政機關、公交場站、物流園區等專屬區域建設,僅服務特定車輛的設施,部分符合條件可對公眾開放。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在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建設,面向所有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設施。
(二)規劃建設類術語
100%預留安裝條件:新建住宅停車位在建設時,同步完成電力管線預埋、配電箱預留等基礎工程,后續無需大規模改造即可安裝充電樁。
統建統服:由專業運營企業統一為居住小區建設、運營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解決業主單獨安裝難、維護不便的問題。
電網接入報裝:用戶向供電部門申請將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公共電網,獲取用電額度和接入方案的流程。
(三)運營管理類術語
強制檢定:由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對充電基礎設施的計量裝置進行強制性檢測,確保充電量計量準確,保障用戶權益。
拆表銷戶手續:充電基礎設施停止運營后,向供電部門申請注銷用電賬戶、拆除電表的流程,避免后續用電糾紛。
安全責任保險:運營企業購買的保障充電過程中安全事故損失的保險,涵蓋用戶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情況。
(四)安全管理類術語
防火單元:為防范充電設施火災蔓延,按規范劃分的獨立防火區域,配備專屬消防設施。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充電設施電氣安裝、維修等特種作業的人員,需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充電監控系統:實時監測充電設備運行狀態、電池溫度、電壓電流等參數,異常時自動告警并斷電的系統。
七、社會公眾易誤解內容詮釋
(一)規劃布局相關
誤解1:新建住宅“100%預留安裝條件”就是必須裝好充電樁。詮釋:預留條件是完成電力管線、配電箱等基礎配套,業主后續可自主申請安裝充電樁,并非直接建成投用,既保障需求又避免資源浪費。
(二)建設手續相關
誤解1:安裝自用充電樁需要找多個部門審批,流程復雜。詮釋:自用充電樁無需多部門審批,用戶直接向開平供電局申請報裝即可,物業需配合,不得設置額外障礙,手續已大幅簡化。
誤解2:小區內建設公用充電樁,少數業主反對就無法推進。詮釋:小區公用充電樁建設需取得“法定比例數額業主同意”,并非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既保障多數業主需求,也兼顧少數業主權益,具體比例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運營使用相關
誤解1:充電基礎設施收費混亂,沒有統一標準。詮釋: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包含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需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運營企業需公示,杜絕亂收費。
誤解2:充電樁停止運營后,運營商會直接棄置,影響環境和安全。詮釋:充電樁停止運營后,運營商需辦理銷戶手續,妥善處理設施,并上報相關部門,避免設施閑置或遺留安全隱患。
(四)安全責任相關
誤解1:小區內安裝充電樁會增加火災風險,影響消防安全。詮釋:充電樁建設需符合國家消防規范,配備專用消防設備,公用充電樁需集中布置在防火單元,場地管理方定期巡視排查隱患,合規安裝使用不會顯著增加火災風險。
誤解3:物業不配合安裝自用充電樁,沒有解決辦法。詮釋:辦法明確要求物業支持配合自用充電樁建設,包括現場勘查、施工協調等,若物業無故拒絕,用戶可向相關部門反饋,相關部門會督促整改。
附件:開平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注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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