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發布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1號)。該《實施細則》的制定,進一步深化了“放管服”改革,落實了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了全省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將為我省打造成為全國審批最少、辦理最快、服務最優的投資環境和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該《實施細則》主要明確以下五個方面:
(一)大力度簡政放權。對項目核準僅保留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選址意見書和用地(用海)預審意見2項前置條件。對項目備案,改變過去實質性審查的做法,明確規定不是行政許可事項,備案機關僅對企業是否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進行管理,而且原則上由縣級屬地管理。各類園區有關管理機構、不設縣的市所屬鎮(街),可以根據授權辦理項目備案。
(二)規范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責任。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否則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優化服務載體、提升服務水平。實施細則要求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和服務,改變過去企業抱著資料來回跑政府的局面。同時,實施細則還規定了項目核準的材料、審查條件、辦理流程,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切實把政府服務放在前邊。
(四)壓縮辦理時間、實現高效率。該實施細則對標先進,核準時限規定為10個工作日,與國家規定的20個工作日相比,縮減了一半。
(五)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放權不放責,強調了核備機關的監管責任,要求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共同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監督。并強調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不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實行核準(備案)的項目,企業未依照規定辦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準(備案)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和責任人員按規定處于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1號)
投資管理股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