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改價管〔2016〕30號
關于調整開平市城區、水口鎮、赤坎鎮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翠山湖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加快我市污水治理步伐,根據《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污水處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05號)文件要求,在對污水處理定價成本進行監審的基礎上,通過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城區、水口鎮、赤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在我市城區、水口鎮、赤坎鎮區域內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不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仍需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分類
污水處理費由現行居民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五類簡化分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兩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體宿舍用水,學校教學用水和學生生活用水以及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類用水,包括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
三、征收標準
城區、水口鎮、赤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統一調整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四、計征水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規定,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備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3、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水務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4、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五、取消免征政策
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取消現行暫免征收低收入困難家庭,大、中、小學校和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等污水處理費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類采用相應污水處理類別征收標準。
六、收費管理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其余各鎮、翠山湖管委會今后如開征或調整污水處理費,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開平市物價局《關于調整我市城區生活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復函》(開價函〔2008〕9號)同時廢止,以往我局有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污水處理費調整涉及面廣,請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和收費公示,確保調價方案的順利實施。
附表:城區、水口鎮、赤坎鎮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
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開平市人大辦,市府辦,市政協辦,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民政局,市審計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污水處理服務中心,水口污水處理廠,赤坎污水處理廠,市潭江環境投資有限公司,開平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市供水集團有限公司,水口大福供水有限公司。
開平市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發
(共印8份)
附表:
城區、水口鎮、赤坎鎮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
單位:元/立方米
原征收類別及標準 |
調整后征收類別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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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類別 |
征收標準 |
用水類別 |
征收標準 |
|
城區 |
水口、赤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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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0.7 |
0.7 |
居民生活用水 |
0.85 |
工業用水 |
0.75 |
0.8 |
非居民用水 |
1.2 |
行政事業用水 |
0.85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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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服務用水 |
1.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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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用水 |
1.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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