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共開平市委辦公室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開辦發〔2019〕34號)等相關規定,現委托開平市城市管理事務中心行使與城市管理執法相關的行政執法權,具體事項如下: 一、委托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 (一)城市規劃、建設、燃氣、市政園林、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房產管理、城市綠化等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中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三)水務管理方面,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四)環境保護方面,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范圍內露天焚燒瀝青塑料垃圾及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以及有關建筑施工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等行政處罰權; (五)市場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無照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無照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執法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依法實施以下行政執法權: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行政檢查、調查取證。 (二)對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按委托執法范圍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發現超出委托執法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報請委托單位處理,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從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止。 四、法律責任 (一)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受委托單位必須以委托單位名義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否則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承擔; (三)受委托單位必須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否則委托單位可解除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單位的責任。 附件: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