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燃氣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黑氣”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市積極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2024年11月2日,開平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聯動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開展打擊“黑氣”專項行動,成功查獲一宗“黑氣”運輸車,現場查扣“黑氣”343瓶。 11月2日凌晨5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城管局啟動聯合行動機制,在百合高速路口發現一疑似裝載有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重型廂式貨車,執法人員立即對其進行跟蹤攔截,在國道G325赤坎路段攔停車輛。司機為李某某,其現場不能出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經進一步調查,車輛裝載著343瓶實瓶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李某某駕駛車輛前往廣西玉林充裝液化石油氣,然后運輸回我市,其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非經營性)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立即對李某某行為展開刑事立案查處,后經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開平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同時,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對其給予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次執法行動的成功得益于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城管局的緊密協作,充分體現了有關部門在燃氣安全專項整治中的高效聯動和堅決態度。各部門依法履職,為案件的偵辦和審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通過大力推進行刑銜接,此案件不僅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而且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有效打擊了“黑氣”非法運輸的違法行為。這種“零容忍”的態度向全社會傳遞了堅決打擊“黑氣”違法行為的決心,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對維護我市燃氣市場的規范運作與安全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請廣大群眾勿銷售、儲存、運輸“黑氣”,禁止使用“黑氣”,保障自身利益安全。切勿以身試法,遠離違法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無技術檔案或者報廢的氣瓶充裝的燃氣。違反該條例,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此呼吁廣大群眾 積極舉報 “黑氣”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電話 0750-226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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