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開平市城管局新聞發布制度,保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對政府部門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為我市城管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堅持主動、及時、準確、權威、合規的原則,圍繞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影響社會輿論,全面提升我局形象。 第三條 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特別是城管和執法工作的進展情況;法規、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的重大問題、重要活動、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重大突發事件;其他需要發布的事項。 第四條 新聞發布的主要形式:主要采用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媒體專訪、向媒體提供報道資料、市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新媒體等方式。 第五條 市城管局設立新聞發言人會議。新聞發言人由局領導擔任,情況特殊的,由局領導指定股室負責人擔任。 新聞發言人代表我局通過新聞媒體以通報情況、宣傳政策、說明立場等方式向社會發布新聞,并就新聞媒體和公眾關心的問題作出回答。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同時對新聞發布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各股室按照業務分工,承擔職責范圍內相關新聞發布的責任。 第七條 市城管局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之前,由新聞發言人組織相關股室人員進行研究,內容包括新聞發布會或通氣會主題選定、方案制定、材料審核、口徑把握、相關股室分工等。涉及全市性重大選題和敏感議題的,由辦公室提前向市委宣傳部匯報。 第八條 新聞發布實行統一歸口管理,接受媒體采訪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和安排,重要新聞一律由新聞發布會統一發布。未經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以單位、部門和公職身份擅自發布信息或接受記者采訪。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件,按照“誰公開、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政務公開和保密審查。 第九條 新聞發布工作人員要積極參加新聞發布相關培訓,不斷提高新聞發布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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