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自然保護地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開平市自然保護地管理中心(開平市林業科學研究所)。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開平市長沙金山西路3號林業局球場西側。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佰壹拾柒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開平市林業局。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開平市林業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開平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舉辦單位黨組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有效管理自然保護地,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制定自然保護地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孔雀湖國家濕地公園除外);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地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地的科學研究工作;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地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研究、引進、推廣、應用林業科學新技術;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研究;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黨組織的設置形式為黨支部,其地位和作用是: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提高本單位黨的建設質量。黨支部要強化政治功能,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落實支部會議前置研究制度,討論研究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戰斗堡壘作用,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促進事業發展。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支部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在本單位正式黨員不足3人不能單獨成立黨支部時,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開平市林業局黨支部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黨支部組織黨員進行學習培訓;組織參加組織生活會等;落實“三會一課”制度;黨支部對“三重一大”事項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林業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四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對本單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對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策,本單位黨組織的議事規則是民主集中制,即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推動發展、監督保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按照管理權限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行開展業務活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 (四)督促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五)審查本單位的章程; (六)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開平市林業局黨組會議。 第十八條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指導章程起草(修訂)組織; (六)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本單位終止時,指導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本單位決策機構實行委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條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相關單位根據管理權限任免,負責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不設內設機構,根據機構編制文件核定編制員額進行崗位設置以及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設置相應的崗位,依照規定開展干部選拔任用、人員公開招錄等。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章程和業務開展基本情況的權利; (二)依法對本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依法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支持配合本單位依法開展履行職責的活動; (二)在本單位轄區內遵守本單位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對提供材料和承諾事項保證真實有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在調研決策、執行落實、事后監督各個過程和階段參與本單位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來電、來訪、來函、查閱文件、投訴等方式對本單位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依法依規運行林場業務,并依據國家、省、市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地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 (四)保護自然保護地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五)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地的科學研究工作。 (六)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地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八)研究、引進、推廣、應用林業科學新技術。 (九)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研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按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審批財務收支,根據財政及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預算、決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與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另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遵其規定并列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三十三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登記的信息; (二)年度報告的信息;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決定解散并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8月1日經開平市自然保護地管理中心全體人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開平市自然保護地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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