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5件涉鳥類保護刑事典型案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田心則表示,此次發布五個典型案例,既是要有力震懾破壞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要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澄清糾正社會公眾在鳥類保護方面存在的一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畫眉等常見觀賞鳥可隨意獵捕、交易 很多人認為畫眉鳥是常見的觀賞鳥,獵捕、買賣不違法。但從案例一陳某銘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可知,畫眉鳥已于2021年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全面禁止獵捕與交易。 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取得省級林草部門核發的特許獵捕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的,應當依法經省級林草部門批準;運輸、寄遞、攜帶應持有有關批準文件等。 “即使是以前常見的觀賞鳥,如畫眉鳥、蒙古百靈等,被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后,將受到法律更為嚴格的保護,隨意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犯罪。”田心則說。 誤區二:“三有動物”保護力度小可隨意捕獵 “三有動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此次發布的案例三張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獵案中,涉及的棕頭鴉雀即屬于“三有動物”。 “有人認為‘三有動物’的保護級別低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捕獵、銷售沒關系。我們要嚴肅指出,這是嚴重的認識錯誤。”田心則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獵捕“三有”鳥類,應當取得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三有”鳥類,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等合法來源證明。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三有”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像張某等人就因非法獵捕棕頭鴉雀被判處有期徒刑。 誤區三:出于食用、滋補等目的捕殺野生鳥類可逃避法律制裁 近年來,個別非法捕獵、食用野鳥視頻在網絡平臺肆意傳播,向公眾傳播極其錯誤的觀念。有人認為,出于食用、滋補等目的捕殺野生鳥類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田心則指出,從法律層面來看,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野生鳥類在生態系統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種野生鳥類的生存都維系著生態的平衡。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非法捕殺野生鳥類都有可能破壞生態環境,觸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 案例二董某君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董某君大肆獵捕包含大量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黃胸鹀在內的野生鳥類,主要目的就是給其家人食用,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所以,不能以食用、滋補等任何所謂‘合理’的目的為借口去非法捕殺野生鳥類。”田心則說。 誤區四:收購、運輸野生鳥類幼鳥、蛋卵不違法 有人認為幼鳥、鳥蛋不起眼,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不違法,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田心則強調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會破壞野生鳥類的自然繁殖規律,導致種群數量減少,破壞生物多樣性。因此,無論是野生成年鳥類,還是幼鳥、蛋卵,未經合法批準,進行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的,都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此次發布的案例四陳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李某等人就因通過掏窩、網捕等方式獵捕野生蒼鷺、灰雁等幼鳥及蛋卵,并出售給陳某范而獲刑。 誤區五:網絡銷售、跨省運輸野生鳥類難被查處 隨著網絡和物流的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拍賣、跨省空運、公路運輸等方式銷售野生鳥類,認為這種方式更隱蔽,不易被發現。 但從案例三張某等人網絡銷售棕頭鴉雀、案例五馮某海等人跨省運輸蒙古百靈、畫眉等均被查處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依托“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充分發揮情報導偵優勢,緊盯跨區域職業化犯罪團伙和鳥類遷飛時段,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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