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22年4月21日,一輛私家車在浙江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熄火停留許久。半小時后,陳某峰、陳某洪、許某信三人從山上返回至車輛。保護區管理局護林員及時對他們進行了檢查,確認三人為村民,上山期間存在采挖“野菜”行為。 經調查與鑒定,三人在清涼峰保護區域徒手采挖的植物中有18株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且三人均知曉其采挖的植物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后由市公安局臨安區分局立案偵查,并將該案移送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三人實施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于2023年4月24日對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建議行政部門對三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0日,臨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相關規定對三名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陳某峰罰款人民幣柒仟元整、陳某洪罰款陸仟元整、許某信罰款肆仟元整。 法條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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