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近期,我市正在集中力量開展危險化學品“打非治違”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范化解危險化學品領域重大安全風險,營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現將近段時間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一 根據群眾舉報投訴,開平市塘口鎮某經營部非法經營“環保油”。2022年10月,開平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屬地執法人員到該經營部進行核查,發現該經營部倉庫存放醇基液體燃料(甲醇,約7噸)。 經調查,核實該經營部存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甲醇)經營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對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根據舉報投訴線索,位于新會區雙水鎮的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非法生產氨水的行為。9月12日晚,江門市、新會區兩級執法人員迅速前往該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企業場地內有一輛運輸液氨的危險化學品車輛正在進行卸載作業。執法人員立即在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對有關生產裝置進行了查封。 經查,該企業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自7月以來使用擅自液氨生產氨水,違法所得約145萬元。執法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執法部門已將案件移交屬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 根據群眾舉報,蓬江區棠下鎮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9月27日晚,江門市、蓬江區兩級應急管理等執法部門對該廠房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在未經批準、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內存放有各類型不飽和聚酯樹脂300余桶。 經過調查,該公司存在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執法部門對其依法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執法部門已將案件移交屬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科普小知識 【危險作業罪】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明確了構成“危險作業罪”的情形包括“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存在以上情形,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對有關人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提示】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儲存、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 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到非法生產、經營以及儲存危化品等違法行為的安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自覺抵制非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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